办理条件
城乡居民申请条件
1.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3.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温馨提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办理材料
城乡居民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需详细写明家庭基本情况及申请低保原因)
2.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分户的,原则上需将户口迁到一起后申请)
3.申请人签名生效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查询授权书》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明及复印件
6.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离婚协议书、家庭成员就学证明、家庭成员服兵役证明
7.残疾证、其他专项生活救助(优待)证明及复印件
8.退休证、离退休养老保险金证明、失业保险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就业失业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9.患病诊断书和医疗费支付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结算单或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
10老年人要提供子女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证明
11.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表》
办理流程
城镇居民申请流程
1.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机构接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结论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的十五日内签署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4.审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应当将家庭成员的现有收入与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相结合进行评定。
5.对批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名单和补贴数额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6.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以货币形式发给保障金;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7.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每月将保障金或实物足额下拨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必须按月发给保障对象。
农村居民申请流程
1.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示7日以上,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审核;
2.乡(镇)政府应在10日内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公示7日以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在10日内完成审批,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办理地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