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廊坊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详见下文。
《廊坊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廊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借鉴试点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及贷款等管理工作,具体业务(包括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提取、贷款等)由管理中心设立的市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中心、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及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统称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办理。
第二章 缴存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信用状况良好,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就业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本市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信用良好,遵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规定。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管理中心设立集中缴存账户,用于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需持下列材料向管理部提出申请,经管理部审核通过后,签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委托收款协议》(以下简称《委托收款协议》),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开户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受委托银行的本人I类借记卡。
申请人为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人为外籍人员,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实行“一人一户”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须授权管理中心核查其在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第四章 缴存管理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等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按月等额缴存是指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固定金额缴存一次。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条缴存基数由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收入水平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申报确定。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廊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廊坊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10%至24%之间自主选择,且为1%的整数倍。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原则上于每年7月1日调整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7月15日前向管理部申报调整缴存基数。如缴存基数超出规定的上下限范围,灵活就业人员未及时申报调整的,管理中心将统一调整为规定限额标准。
缴存比例如需调整,应与缴存基数调整同时申报。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等额缴存采用银行托收方式。灵活就业人员应确保《委托收款协议》中约定的银行账户余额充足,管理中心每月20日委托银行从约定银行账户中扣划当月应缴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于2个工作日内,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当月委托扣划失败的,视为断缴。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向管理部申请补缴断缴金额,不得补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启封以前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申请封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连续停缴超过3个月(含)的,管理中心将封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并按规定以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职工在原单位离职转变为灵活就业方式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将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缴存账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异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直接办理转移接续。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首笔缴存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的,管理中心将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委托收款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管理部申请变更。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息。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五)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第二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随时申请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存储余额及利息,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有以单位职工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按照《廊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执行,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管理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管理中心通过灵活就业人员当前缴存基数核定其月收入。缴存基数高于5000元的,需提供个人纳税证明加以核定;无法提供的,月收入按照5000元执行。
第二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对冲还贷协议,约定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贷款结清前,不得取消对冲还贷协议。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拒不缴存的,管理中心有权采取提前终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担保合同》,要求其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其他事项,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廊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廊公积金委[2025]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新出台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