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条件
被收养人为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因特重疾病、重度残疾、服刑以上人员。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已办理收养登记的港澳台、华侨中,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办理材料
1、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2、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3、送养人:户口本、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不违反计划生育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三代以内同辈关系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身份证
5、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6、收养人本人有无子女情况证明
7、收养人的户口簿
8、收养人申请书
9、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10、被收养人2寸免冠照片
1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2寸彩色免冠合照
12、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3、收养人1寸彩色免冠照片
办理流程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4、办结。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办理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