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廊坊个人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交公积金,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扣款日(每月20日)的,下月起缴存。
办理条件
在廊坊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收入且无用工单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1)具有廊坊市行政区域户籍或者在廊坊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没有正常缴存的公积金账户);
(2)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个人信用良好,以《信用报告》为准(要求《信用报告》中未发生连续3次或累计6次及以上逾期记录);
(4)遵守廊坊住房公积金管理各项规定。
办理材料
(1)《廊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
(3)户籍证明(户口本或者居住证)
(4)《信用报告》
(5)申请人名下工行或建行的19位一类借记卡
(6)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就近管理部现场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协议》,并填写《廊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注意事项
(1)关于缴存时间
★启缴时间: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扣款日(每月20日)的,下月起缴存。
★扣款日:每月20日在申请人提供的指定银行账户扣划当月住房公积金。并于2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划入个人账户
★缴存要求:灵活就业人员应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当月起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2)关于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可在廊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月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1倍至3倍之间自主选择。
★缴存基数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申请人应于每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向管理部申请调整缴存基数,逾期未申请的,由管理中心按政策调整。
(3)关于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统一按照10%执行。
(4)关于转移办理
★申请人进入单位就业,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办理转移手续。
(5)其他
★申请人的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我市归集管理规定执行。
★缓缴、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不适用于申请人。
(6)关于贷款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缴存额。
(7)相关要求及惩戒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注销登记一年内,不得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重新办理缴存登记。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凡连续3次或累计6次逾期缴存的,中止其缴存资格。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在还贷期内,不得下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提取时可按我市提取管理规定执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或对冲还贷。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房产
(一)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缴存义务的!
(三)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能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温馨提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业务,均面向个人办理且不收取任何手续费。任何中介机构通过收取手续费方式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均属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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