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廊坊市实行区域性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及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一、实行区域性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域为廊坊市主城区(含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固安县和永清县。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1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廊坊市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二、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三)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放款轮候制度。
购房时间认定,以在本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2017年3月22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