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按应发工资计算】。
问:廊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怎么规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按应发工资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总额;
核定缴存基数时:是否保留小数中心不限制,单位自己定【如遇小数最多保留2位,四舍五入】
(1)港澳台同胞:缴存基数为港澳台同胞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招用和新调入的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个人自愿缴存者:月缴存基数为廊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社平工资),也可以按照其本人上一年度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但不得低于社平工资,且不得超过社平工资三倍。
上限: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廊坊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下限: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廊坊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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